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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 控股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8126)
招股资料
发售股份数目: |
100,000,000股 |
配售股份收目: |
100,000,000股 |
每股发售价: |
0.5港元 |
票面值: |
0.10港元 |
集资金额: |
50,000,000元 |
预期市值: |
200,000,000 港元 |
主席: |
吴志伟先生 |
保荐人: |
日盛嘉富国际有限公司 |
挂牌上市日期: |
2002年6月17日 |
主要股东
– 17.12%权益
罗尔平先生 – 10.79%权益
Comfort 集团 – 15.42%权益
附属公司
GAL香港 (全资拥有):在香港买卖汽车零及配件及担任GAPL之客车分销联络代表
China auto Asia(新加坡) (全资拥有):从事管理中国出租汽车业务之代理
厦门宝马(中国) (全资拥有):从事宝马客车售后服务
中汽安华(天津) (全资拥有):从事于中国分销车及Hertz出租汽车业之主要特许商
业务概览
该集团主要从事(i)分销客车﹙特别是宝马、本田及平治客车﹚予香港及中国经销商,该等经销商之销售目标为予中国之最终用户;(ii)向北方安华﹙及该集团于中国之经销商及业务伙伴﹚提供市场推广及技术支援;(iii)于中国提供售后服务,例如汽车维修保养;(iv)于香港及中国买卖汽车零件及配件。该集团之总部设于新加坡,目前于香港、中国天津市及厦门经济特区均设有办事处。
为该集团汽车分销业务达致相辅相成之效,该集团最近将业务分散至中国之租借汽车业务。董事相信,汽车租赁经营商透过利用该集团供应之进口豪华客车将可提高其服务水平。该集团与Hertz订立一项特许协议,作为使用Hertz系统之主要特许商,并鼓励三个分特许商使用Hertz系统。该集团之中国法律顾问认为,该集团在遵守中国法之情况。
该集团主要分销进口宝马、本田及其他客车﹙包括路虎、丰田及平治等﹚予以中国客户为最终销售对象之香港及中国经销商。
该集团以本公司之全资香港附属公司GAL作为分销客车之中心。进口汽车首先交付予GAL,然后GAL分销汽车予中国或香港之经销商,由香港经销商出售客车到中国予中国经销商,再分销予中国之最终客户。香港不会就进出口汽车征收关税。此外,由于该集团进口之汽车并非在香港使用,故该集团将无须按照香港法例第330章汽车﹙首次登记税﹚条例缴纳首次登记税。该集团之法律顾问确认,分销宝马客车不会被视作以水货方式进口中国。
竞争优势
董事相信,该集团处的竞争优势包括:
- 于业绩纪录期间属于中国5家德国宝马汽车公司客车特许分销商之一及20家本
- 田客车进口商之一,而根据中国国家统计局之资料,中价客车及豪华客车之需求于一九九九至二零零零年增加约21.7%;
- 与德国宝马汽车公司及本田集团建立长远关系,并获稳定之客车供应以销往中国市场,而当地对客车求过于供;
- 与北方安华结盟建立庞大之分销网络,包括北方安华50个分销代理及72个分销处;
- 成为中国首家及唯一一家公司与全球最大出租汽车公司Hertz结盟,从而透过指定之获授分特许权之公司﹙为中国之特许出租汽车经营商﹚于中国使用Hertz系统以便经营出租汽车业务;
- 因提供可靠之客车及优质售后服务而建立声誉并获得认同;由中国之业内专家组成阵容鼎盛之智囊团,有助本集团发展业务,并提升本集团于中国物色及争取商机之能力;及
- 本集团之管理层经验丰富、高瞻远瞩、行事审慎,而且实力平均,使该集团业务得享高增长率,继续提升本集团之溢利。
风险因素
北方安华涉及责任之风险;
宝马及其他供应商于中国设立之生产厂房之风险;
依赖销售宝马客车之风险;
向第三方提供之财务担保之风险;
董事及彼等各自之联系人士提供之个人担保;
合财务资料
单位: (港币/千元) |
截至 12月31日止年度 |
|
2000 |
2001 |
营业额 |
124,975 |
253,784 |
除税前 (亏损)/溢利 |
14,050 |
21,055 |
股东应占 (亏损)溢利 |
4,792 |
12,127 |
总资产 |
163,535 |
217,616 |
总负债 |
124,178 |
166,564 |
总股本 |
39,357 |
51,052 |
未来计划
该集团之目标乃成为豪华客车之主要指定分销商及中国Hertz系统汽车出租服务之
主要推广人。为达到此目标,该集团将透过确保可靠之客车供应量及提供优质增值之售前及售后服务,专注于维持及发展客车分销代理网络,并透过中汽安华﹙天津﹚推广获授分特许权之公司以Hertz系统经营之汽车出租服务。
- 拓展其宝马、本田及路虎客车代理分销网络;
- 从汽车类型符合本集团目标市场需求之外国汽车制造商取得更多分销权;
- 透过于中国各地开设陈列室、支援中心及服务中心,拓展其分销宝马、本田及路虎客车之地域覆盖及市场份额;
- 向本集团委任之出租汽车经营商提供管理顾问、财务资助及技术服务;及
- 成立合营企业以经营服务中心及提供售后服务,合营企业将严格遵守中国法例之监管规定而组成。
截至2001年12月31日年度为止的营业额分布

集资用途
倘不计入行使超额配股权所得款项,按配售价 0.5港元,该集团由配售所得款项净额估计合共约为2700万港元(经扣除包销及配售佣金及估计支出后),将按下列安排;
款项用途 |
占集资净额比率 |
用于改进售前及售后服务 |
59.3% |
用于在福州成立合营企业,经营服务中心及提供售后服务 |
7.4% |
用于向租车分特许提供免抵押财政资助 |
22.2% |
用于市场推广及宣传活动 |
7.4% |
用于一般营运资金 |
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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